成都酒店坚称一客一换 却遭曝光毛巾印记仍在

日期:2016-10-04

紫光灯笔的照射下,凌女士留在毛巾上的印记清晰可见。

 

 

金牛区卫生执法人员在酒店进行调查。

酒店声称“一客一换”“洁癖”市民做了个小“实验”

退房当天再入住同一房间,却发现留在毛巾上的印记还在

“确定所有东西都换过?”“是的。”102日,成都金府华美达大酒店2017房间,凌女士叫来保洁人员,拿出一支紫光灯笔,在卫生间里的毛巾上一照,一个印记清晰可见。“这是上午退房前我留下的,如果清洗或者更换,印记怎么还在?”

原来,这是凌女士做的一个“实验”,以验证酒店是否做到了“一客一换”,然而,结果却让她有些失望。酒店给出的回应是,“一客一换”只针对用过的物品。

房客“实验”

先后入住同一房间隐形药水做标记

因为工作原因,凌女士常住酒店,但因为遭遇过入住酒店后皮肤发痒的情况,原本有些洁癖的她有些心有余悸。于是,在黄金周期间,她想到了这样一个实验。“酒店是我看了网上的一些评论后选择的。”

101日中午,凌女士入住成都金府华美达大酒店2107房间。办理手续前,同行的苟先生特地询问前台,是否定期更换房间用品。“前台工作人员肯定地表示,都是一客一换。”

第二天上午,凌女士拿出事先准备好的“实验器材”——一瓶特殊的药水、一个印章。药水无色无味,晾干后不会留下痕迹,只有在紫光灯的照射下才能看到,而用水清洗过,痕迹立马就会消失。凌女士将沾了药水的印章,印在床单、被套、毛巾上。10点左右,她办理了退房。不久后,她让朋友张先生登记入住同一房间。

印记仍在

酒店却坚称“一客一换”

2日中午,凌女士和苟先生再次来到2107。“这个房间的床单、毛巾都换过的吧?”苟先生问正在旁边打扫的保洁人员。保洁人员给出肯定的回答:“都换过的,你们放心吧。”

进房间后,苟先生拿出了一支紫光灯笔,一一照射此前留下印记的地方。床单和被套上未发现印记,不过,卫生间里的浴巾、手巾上,印记清晰可见。苟先生认为,保洁人员只更换了床单、被套,而毛巾等并未做到“一客一换”。于是,他找到大堂经理以及保洁人员。

“确定所有东西都换过?”“是的。”面对苟先生的再次询问,保洁人员的态度依旧很坚定。然而,当苟先生拿出紫光灯笔,照射出在毛巾上的印记时,保洁人员沉默了。酒店工作人员表示,可能是员工偷懒没有更换,“但这只是个例,等会儿总经理来,会给你们一个说法。”

然而,随后到来的总经理张先生,看到苟先生手中正在拍摄的手机后,双方发生争执。103日,苟先生向金牛区卫生计生监督大队反映此事,执法人员现场进行取证调查。

酒店回应

“一客一换”只针对用过的物品

根据201151日起实施的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,公共场所提供的可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,应当一客一换,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、消毒、保洁。

3日下午,记者找到成都金府华美达大酒店总经理张先生,他解释,所谓的“一客一换”只针对客人用过的物品,“成都所有的酒店都是这样。”至于如何判断客人是否用过,张先生给出的答案是,“用过和没用过是看得出来的。”

之所以没有更换清洗2107的毛巾,张先生称,员工在进房间打扫时,毛巾挂得整整齐齐的,“那个药水,谁能看见呢?这完全是在下套,误导员工。而且他们拍摄视频的行为,也侵犯了我们的权益。”

律师说法

酒店说法无法律依据

对于酒店的回复,苟先生难以接受,“我们印完后,就随意摆放着。就算看起来整齐,这也不意味着没有使用过,一些人习惯在用完物品后物归原处。酒店这样以肉眼为标准的‘一客一换’,太不合理。”

对此,北京安博(成都)律师事务所律师黄磊认为,酒店方给出的解释没有法律依据,“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中,一客一换针对的是可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,既然是这样,就应该全部更换。”

对于张先生质疑苟先生的拍摄侵权,黄磊表示,苟先生对交涉过程进行拍摄,属于取证行为,而酒店工作人员对其解释,也是履行工作的行为,不涉及任何隐私,因此,不存在侵犯隐私权或者肖像权。

最新进展

酒店承认未一客一换

3日下午430分许,金牛区卫生计生监督大队执法人员向苟先生回复称,酒店方已承认未做到“一客一换”,他们也将进一步调查此事。

华西都市报记者吴冰清 摄影 陈羽啸

 

 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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