女子垃圾桶边“捡”走失孩子带回家 被判拐骗
日期:2012-02-28
阿玲:带回家是见孩子可怜 被丈夫骂后当天送给警方
法院:直接带走孩子未帮找家人或报警 拐骗罪名成立
广东汕头农村的一名妇女阿玲(化名)来到广州才两个月,见路边有个无人看管的一岁半小男孩,就把他“捡”回家。被丈夫责骂后,当天她又把小孩送回派出所,找到了小孩的亲生父母。尽管阿玲声称自己是好心救助小孩,但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判决认为,阿玲这种行为乃犯罪,构成拐骗儿童罪。
文、图/ 记者练情情、徐静 通讯员越法宣
12段视频拍下“捡”孩子全程
事实上,“二傻”的母亲韩某就在广园西路的一家拉面店工作。“二傻”玩耍的垃圾桶离拉面店约有50米的距离。记者回访现场时注意到,广园西路上人来人往,有很多的批发市场,人员混杂。“二傻”玩耍地方车来车往,还不会说话的“二傻”独自玩耍相当危险。
韩某说,自己在店里工作,大概30分钟后,发现在店里玩耍的儿子不见了,就马上报了案。警方立即通过监控视频寻找犯罪嫌疑人。事发地附近有多处摄像头,阿玲带走“二傻”的一路行程都被摄像头摄下。警方一共搜集了12段有效视频作为呈堂证供。
录像显示,“二傻”当时独自一人在广园西路的人行道上玩耍。他一会爬阶梯,一会过马路,一会又来到马路旁的垃圾桶边。这时,阿玲带着大儿子经过,两人回头看了一下“二傻”,阿玲用打招呼的手势向他摆了摆手,“二傻”就屁颠屁颠跟着他们走。走着走着,大儿子拉起“二傻”的手一起走。“二傻”跟不上,摔倒了,阿玲于是抱起“二傻”穿过小巷一路往前。其间,并不见阿玲询问“二傻”的家人在哪。直到下午2时多,监控视频又拍摄到阿玲抱着“二傻”走出王圣堂的出租屋,此时“二傻”身上已换了一套迷彩服。
从视频上看,阿玲“捡”走孩子的过程非常简单,非常短暂,还有点半推半就,先是逗小孩,然后小孩就跟了过去;一开始是拉手走,之后就变成了抱起急行。
证人:阿玲其实想收养小孩
“二傻”的伯父说,“二傻”一直在档口附近玩,天天都是一个人在那里玩,家人不时会从档口伸头出来望望他。
证人夏某说:“当时我在广园西路工商银行门口等人,看见有一名女子经过被抱走的小孩跟前约一米远时,女子对小孩说你过来,小孩自己就跟着女子走了,我当时还说了一句,别人的小孩你为何叫他走,但女子可能没有听到我说话,一直向前走。”
阿玲的大儿子回忆,那天妈妈跟他说要抱那名男孩回家,让他去叫那名男孩走,他就拉着男孩的手走了。阿玲的丈夫则称,当天中午阿玲说早上路边“捡”到一个男孩,想留在家里收养。“我听后叫老婆把男孩带到小卖部去让我报警处理,但老婆一直没有带小孩过来给我,后来她手机关机了
判决:罪名成立但免予刑事处罚
日前,越秀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。判决认为,阿玲见被害儿童独自玩耍,便擅自将其带回家,使被害儿童脱离家人的监护,已构成拐骗儿童罪。阿玲是身为人母的成年人,应当明知救助儿童的正确做法是帮其尽快找到其家人,但从监控录像看,阿玲在案发时直接将孩子带走,没有实施过任何帮助寻找家人或是报警的举动。监控录像与证人夏某的证言能相互印证,阿玲丈夫的证言也证实阿玲当时确实有收养被害儿童的主观故意。鉴于阿玲犯罪后自动投案,如实供述罪行,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。另外,考虑到阿玲令孩子脱离家人监护的时间较短,且没有实施打骂、虐待等行为,犯罪情节轻微,依法免予刑事处罚。阿玲没有提出上诉
争议:救助还是拐骗?
阿玲1981年出生,汕头市潮南区人,21岁结婚后连生了三个儿子,最大的9岁。其丈夫在广州流花车站附近开小卖部,阿玲去年6月来到广州。
越秀区检察院指控,2011年8月4日9时许,阿玲在越秀区广园西路一家拉面店门口处将年仅1.5岁的被害人“二傻”拐骗至越秀区王圣堂八巷出租屋。当日15时许,阿玲带着“二傻”到越秀区站西路站西广场警务室投案自首。公诉机关认为,阿玲的行为触犯刑法,构成拐骗儿童罪。
阿玲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犯法,她还突然在审讯室大声地说:“我又给他吃,又给他喝,对他那么好,你们凭什么抓我?”阿玲自称当时身上没有手机,也不会打110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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